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手續:
1、申請。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2、審批。
外資企業法第6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
3、登記。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
外商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一)以獨資形式或合資形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具備的條件:
1、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
2、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法律依據】
《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